签署RCEP对中国和世界意味着什么?

11月15日,15个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在东亚合作领导人系列会议期间正式签署该协定。世界上参与人口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发展潜力最大的自贸区诞生,东亚经济一体化迎来重要里程碑。

历经8年谈判,RCEP终落定

RCEP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的简称。RCEP谈判始于2012年。当年11月20日,在柬埔寨金边举行的东亚领导人系列会议期间,东盟十国与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的领导人,共同发布《启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的联合声明》,正式启动该自贸区的建设进程,旨在通过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建立统一市场的自由贸易协定。

2017年11月14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领导人会议在菲律宾马尼拉举行。这是RCEP磋商开始5年多来首次领导人会议,不仅为进入攻坚阶段的磋商注入动能、指明方向,更向世界发出强烈信号:本区域国家将进一步加强合作,逆全球化难阻东亚区域一体化进程。

2019年11月4日,第三次RCEP领导人会议在泰国曼谷举行并发表《RCEP第三次领导人会议联合声明》,宣布15个国家结束全部文本谈判及实质上所有市场准入谈判。这15个国家包括东盟十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2020年11月15日,RCEP签署仪式以视频方式进行,15个RCEP成员国经贸部长在仪式上正式签署该协定。至此,15国正式缔结覆盖亚太地区的全球最大自贸区。

从谈判到签署,RCEP历经8年。在此期间,国际环境日益复杂。全球贸易争端加剧、地缘政治冲突不断、逆全球化潮流加速、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盛行,新冠肺炎疫情给世界各国带来严重冲击。这些背景下,RCEP最终落定,表明亚太地区多国对自由贸易、多边主义的信任,也为今后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积极参与RCEP谈判,中国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

签署RCEP,是亚太地区多国在新冠疫情全球蔓延的困难时刻,作出的选择。中国作为东亚经济增长的主引擎,自RCEP谈判开始以来,一直积极参与,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2019年8月,RCEP部长级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是在RCEP谈判关键阶段举办的一次重要会议,促成谈判取得了重要进展。在市场准入方面,超过三分之二的双边市场准入谈判已经结束,剩余谈判内容也在积极推进。在规则谈判方面,新完成金融服务、电信服务、专业服务3项内容,各方已就80%以上的协定文本达成一致,余下规则谈判也接近尾声。在此次会议取得成果的基础上,2019年年内结束RCEP谈判的目标得以实现。

如今,中国率先控制疫情并实现经济复苏,助力地区国家对冲疫情冲击。而RCEP的签署,将有助于扩大中国同本地区其他国家的经贸和投资往来,为中国出口和投资打开更大空间。对中国消费者而言,将有更多优质外国产品以较低关税进入中国市场,更好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对所有地区国家而言,以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为契机,区域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将得到提升。这说明谋求和平发展、促进开放合作符合各国根本利益,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

RCEP签署完成后,中国将一如既往支持东盟发挥主导作用,同各方合作做好RCEP实施工作,使成果更早惠及地区企业和民众。

RCEP将为世界经济实现恢复性增长贡献新力量

作为世界上参与人口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发展潜力最大的自贸区,RCEP的签署不仅仅是东亚区域合作极具标志性意义的成果,更是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的胜利,必将为促进地区的发展繁荣增添新动能,为世界经济实现恢复性增长贡献新力量。

由于RCEP中所含内容十分广泛,除了包含消除内部贸易壁垒、创造和完善自由的投资环境、扩大服务贸易等方面,还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等多领域。相较于全球正在运行的其他自由贸易协定,RCEP是一个新型的自贸协定,拥有更大的包容性,对于促进亚太地区贸易发展,维护开放、包容和基于规则的贸易体制,创造有利于贸易投资发展的区域政策环境至关重要。

例如,在货物贸易自由化方面就有丰硕成果。RCEP货物贸易的开放水平将达到90%以上,各成员之间关税减让以立即降至零关税、十年内降至零关税的承诺为主,自贸区有望在较短时间内取得重大阶段性建设成果。而中国和日本则首次达成双边关税减让安排,实现了历史性突破。这些协定内容都将有利于推动实现区域内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

统计数据显示,协定15个成员国将涵盖全球约23亿人口,占全球人口的30%;GDP总和超过25万亿美元,所包括的区域将成为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值得注意的是,RCEP既涵盖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迥异,文化背景、政治体制都不一样。为此,RCEP纳入了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规定,给予一些最不发达国家过渡期安排,包括为这些成员提供更有利条件,助力其更好融入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正穹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