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重视刑事辩护的理论分类与技能探索

应当重视刑事辩护理论分类与技能探索

近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2025年度研讨会在四川省成都市举行。研讨会以“刑事辩护的完善与中国特色律师制度”为主题,会议由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成都市法学会联合承办。

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主任阚吉峰在论坛上就刑事辩护的理论分类与技能探索浅谈学习体会。其谈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科学擘画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系统部署了法治领域重点改革任务,为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刑事诉讼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基本标志,而刑事辩护制度又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试金石”。当前,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等一系列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不仅对刑事辩护的诉讼模式产生了深层次的影响,也对刑事辩护的技能、刑事辩护的理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复杂的诉讼制度,涉及制度设计、理念更新、业务技能提升等若干方面。由于刑事辩护本身的复杂性、特殊性与专业性,需要进一步探索刑事辩护形态的理论分类,厘清相关标准,并且深化实务研究,才能符合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需求。

一、应当对刑事辩护的理论分类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樊崇义、冀祥德等专家多次撰文倡导我国刑事辩护的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并对刑事辩护的分类进行了理论细分,如将刑事辩护分为防御性辩护、积极性辩护、协商性辩护等几个方面,从刑事辩护的实践来看,这种分类对刑事辩护非常具有指导意义。因这种分类实体性辩护界定为防御性辩护,理论依据是控方指控犯罪,作为发动方,是一种进攻性诉讼活动,而被告人与辩护人处于防守的态势,就是一种防御。这种防御涵盖了法律适用、事实认定、量刑情节认定等各个方面。

另一种是积极性辩护,主要指的是以非法证据排除为代表的程序性辩护,因排非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程序,辩护申请,控方防御,所以此时辩方为进攻方,也被称为进攻性辩护,但理论界将此种辩护方式称之为积极性辩护。此外,还有一种是协商性辩护,也就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量刑协商,此前的对抗式转为协商式。

如果按上述理论分类,是否对量刑辩护进行理论归类?因为在辩护实践中,量刑辩护既包括危害减量,即刑罚的由高到低,也包括由重罪改轻,即将重罪改为轻罪。所以在理论分类时将其称之为“减量式辩护”“罪轻式辩护”,使其与上述“防御性辩护、积极性辩护、协商性辩护”等理论分类更具系统性与协调性。

二、在已有理论分类的基础上,对相关的辩护形态进行深度探索

不断探究防御性辩护技能的广

防御性辩护是律师刑事辩护的基本功,也是刑事辩护的最基本的形态。在辩护实务中,应不断探索防御性辩护的辩护经验与辩护策略,才能在新形势下更好地解决个案辩护中的技术需求。而辩护技能的研究需通过大量的实践提炼而来,故防御性辩护的深度研究也是一个从实践,挖掘、提炼、升华的过程。我们在刑事辩护实务中的实践经验和心得,甚至是刑事辩护工作中的难点与痛点,皆是防御性辩护策略深度研究的良好素材,如将此类的难点与焦点问题及时、系统总结梳理,方有利于总结出该项技能的更多辩护方案。作为律师辩护的基本功,也作为刑事辩护的未来总体的发展基础,防御性辩护确需要得到认真地研究,才能助推该项技能不断发展升华。

不断探索积极性辩护、协商式辩护等新兴辩护方式的深度

任何实务工作皆需要理论的支撑,刑事辩护也是如此。刑事辩护理论亦是刑事辩护实务工作的基础,尤其是 “协商式辩护”“积极性辩护”是近几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新的刑事诉讼制度下技能的衍生的或兴起的,需要及时总结相关的辩护技巧升华成“刑事辩护理论”,而在“刑事辩护理论”的指导下运用“技巧”更能彰显刑辩律师的专业性。因此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一方面要在辩护实务中积累经验,掌握辩护技巧,另一方面也要重视对刑事辩护理论的探索,丰富、生动的刑事辩护实践可为积极性辩护、协商式辩护技能的研究提供新鲜、适时的研究课题,使业已形成的积极性辩护、协商式辩护方式及理论得到检验、修正乃至发展。与此同时,实务研究又是对积极性辩护、协商式辩护方式的补充和检验。而良好的刑辩理念有利于刑辩律师明晰案件的性质,提供更多的辩护思路,便于实现对案件裁判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从而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

从刑事辩护实践的视角展望刑事辩护未来的前景,把握刑事辩护发展的趋势  

刑事辩护事业的发展,不仅有制度层面的保障,也需要技术层面的方法。所以作为实务工作者,应从实务工作者的视角,在执业中不仅要不断更新刑事辩护的理念,而且要洞察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刑事辩护制度带来的影响,把握好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趋势和路径,以此方可顺应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与刑事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总之,刑事辩护制度与律师的执业环境始终在不断发展与变化,我们应从理论与实务二个维度加大研究探索,才能助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

(阚吉峰,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兼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中心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峰研究院副院长、山东政法学院特聘教授、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