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年初,成都高新区一家名为“四姐手撕兔”的卤菜店因使用“四姐”字样被扬州某餐饮公司起诉商标侵权并索赔50万元。店主刘四姐(因家中排行第四得名)反诉对方恶意主张权利。法院一审判决不构成侵权,驳回双方诉讼请求。
商标争议背景
注册历史:”四姐”商标原由重庆一火锅店老板于2011年注册,涵盖食品、广告及餐饮服务类,2016年转让至扬州该公司。
使用范围:原告主张侵权依据为卤菜店在门店招牌、包装及线上平台使用”四姐”字样,并开展加盟业务。
案件后续影响
店铺调整:刘四姐胜诉后更新了店铺招牌与装潢,但表示今后取名需更谨慎。
法律焦点:法院认定侵权需以”混淆商品来源”为前提,本案中”四姐”为个人俗称且与原告业务无直接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