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勇律师:专治”假官司、真逃债”——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虚妄终将落幕,正义永不缺席。

中国经济出版社2024年6月出版

作为深耕打击虚假诉讼领域的资深律师与仲裁员,王朝勇律师不仅长期奋战在复杂民商事争议、执行异议、刑民交叉、企业债务风险化解等实务一线,更持续关注虚假诉讼与逃废债交织案件中的裁判规则、证据识别与救济路径。其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虚假诉讼规律的深度研究,已成为该领域兼具实务能力与学术研究能力的专家型律师。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设立“虚假诉讼罪”,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部门陆续出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持续强化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逃避执行、恶意逃废债等行为的打击力度。近年来,虚假诉讼已经不再只是单纯的“假官司”,而是越来越多地与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虚假破产、关联公司混同等问题交织在一起,成为破坏社会诚信、损害债权人利益、扰乱司法秩序的重要风险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案例明确指出,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例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为其财产设置“旋转门”,通过虚假诉讼将自己的财产“执行”到自己手中;通过虚构债权参与分配,使真实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全部实现;在虚假诉讼中申请查封财产,阻碍另案对该财产的强制执行。

在此背景下,王朝勇律师结合自身长期办理虚假诉讼案件、债权债务纠纷、执行异议案件、公司责任追究案件和刑民交叉案件的实践经验,对虚假诉讼逃废债的典型样态进行系统梳理,为企业、债权人、投资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识别风险、固定证据、依法维权提供专业支持,其相关研究成果广泛收录于多本专业专著中,涵盖各类高发虚假诉讼逃废债场景:

中国经济出版社2024年6月出版

一、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借“假官司”转移责任财产

在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案件中,最常见的套路便是债务人与亲友、关联方或利益共同体成员恶意串通,伪造借条、借款合同、转账凭证、收据等证据材料,制造一个看似真实的债权人,再通过民事诉讼、调解、执行等程序,将本应清偿真实债权人的财产转移出去。

在曹某东诉尹某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尹某安为逃避对真实债权人的清偿责任,与曹某东恶意串通,虚构50万元借贷关系并起诉。判决生效后,曹某东申请执行,但执行款实际由尹某安控制和领取,制造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阻碍真实债权实现。法院再审查明后撤销原判,驳回诉请,并对二人采取拘留、罚款措施,纠正了假借诉讼逃债的结果。

中国经济出版社2019年9月出版

二、股东循环转账虚构出资,借诉讼逃避被追加执行责任

公司股东通过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循环转账制造实缴假象,也是逃废债案件中的高发类型。部分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被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为逃避出资责任,临时制作银行流水、公示出资信息、修改公司章程,制造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假象。

在陈某、甘某诉甲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陈某因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而被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为逃避出资责任,陈某提交300万元转账记录,主张已补缴出资。法院调取流水后发现,资金在陈某、乙公司和案外人之间循环流转,最终回到原账户,并未真实形成公司责任财产,遂认定其通过虚假出资逃废债,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中国经济出版社2017年3月出版

三、利用关联公司和空壳公司,借“假主体”转移真实债务

实践中,一些债务人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空壳公司、家族公司等方式转移交易收益:真实交易由有资产、有经营能力的公司完成,债务却由无资产、无人员、无经营痕迹的公司承担。一旦债权人胜诉,执行阶段便会发现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在张某与甲公司、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张某虽取得甲公司支付147万余元货款的胜诉判决,但执行时发现甲公司无办公场所、无银行账户、无经营痕迹,法定代表人也已去世。检察机关查明,张某实际向乙公司供货,对账单亦由乙公司人员出具,甲公司只是乙公司用于承担债务的空壳主体。经抗诉监督,法院最终改判乙公司付款。

法律出版社2024年6月出版

四、虚构房屋买卖合同、执行异议,阻碍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本是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在虚假诉讼逃废债案件中,也可能被恶意利用。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伪造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入住证明、租赁协议等材料,声称被查封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企图排除法院执行。

在刘某春、杨某勇虚假诉讼案中,刘某春为逃避被查封房产的执行,与公司法律顾问杨某勇预谋,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入住证明等材料,虚构六名案外人已购买并入住涉案房屋的事实,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致使六套房产中止执行,严重阻碍债权实现和法院执行秩序。法院最终认定二人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5年5月出版

五、假离婚、恶意分割财产,以家庭内部安排逃避债务

部分个人债务人为了逃避执行,在债务形成后通过协议离婚、财产分割、近亲属代持等方式转移责任财产。表面上是夫妻双方的内部财产安排,实质上却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吴某芳诉唐某莲、何某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中,何某奇负有360万元借款债务后,与唐某莲协议离婚,并将多处商铺、房屋、车位及车辆等主要财产分给唐某莲,导致其名下无足够财产清偿债务,债权人胜诉后执行受阻。法院结合债务形成时间、离婚时间、财产分割明显失衡及执行不能等事实,依法撤销相关约定,保护债权实现基础。

法律出版社2019年1月出版

六、滥用破产程序,借“假破产”实现真逃债

破产制度原本是保护诚信债务人、实现债权公平清偿、推动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在部分案件中,债务人却通过虚构债务、虚列工资、重复记账、伪造财务资料等方式制造资不抵债假象,借破产程序逃避清偿责任。

在张某元虚假破产、挪用资金案中,张某元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审计机构提交被篡改的财务凭证,通过重复记账、伪造员工工资支出、虚列借款和应付款等方式,虚构公司债务2800余万元,制造资不抵债假象并申请破产清算,企图借破产程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认定其构成虚假破产罪,并与挪用资金罪并罚处理,依法追责。

七、刑民并举、惩救结合,构建立体化打击体系

虚假诉讼逃废债并非普通民事纠纷,而是兼具民事违法、程序滥用、执行妨害乃至刑事犯罪风险的复合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典型案例明确,逃废债行为可能对应民事责任、司法制裁责任和刑事责任:既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能被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虚假破产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犯罪。

因此,办理此类案件不能停留在单一诉讼请求层面,而应建立“线索发现—证据固定—程序选择—责任追究—执行突破”的系统化思维。王朝勇律师凭借长期积累的实务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包括虚假诉讼识别、再审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应对、追加被执行人、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公司人格否认、检察监督申请、刑事控告、破产程序风险防范等在内的一体化法律服务。

王朝勇律师职业生涯中,最具里程碑意义的成就之一,便是2017年6月22日牵头成立“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并担任中心执行主任。该中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在虚假诉讼治理领域拥有了首个集理论研究、实务攻坚与规则制定于一体的高端智库,为打击虚假诉讼提供了重要的学术支撑与实务指引。

依托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的深厚学术资源与海量案例库,王朝勇律师带领团队坚持将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系统梳理虚假诉讼的演变规律与认定规则,出版了一系列具有行业指引意义的重磅实务专著,彰显其在该领域的领先地位:《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例指导》,率先对虚假诉讼的典型套路进行预警与解析,为实务应对提供参考;《民间借贷——新型疑难复杂案例精选》,深度剖析借贷领域中隐蔽的新型犯罪形态,破解实务难点;《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件一本通》,全方位解读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证据规则及应对策略,力求将其打造为该领域的标杆性实务指南。

拨开诉讼迷雾,捍卫法律尊严

若您或您的企业正遭受虚假诉讼的不法侵害,深陷“假官司”泥潭,王朝勇律师将带领其专业团队,依托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的权威背景与自身丰富的实战经验,为您提供精准的法律诊断与全方位的维权服务。团队致力于为您拨开迷雾,击碎虚假诉讼链条,捍卫您的合法权益,让正义不再迟到。

王朝勇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级研究员   专业领域:打击虚假诉讼、反洗钱、拒执、职务犯罪案件、刑民行交叉疑难案件、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   王朝勇律师、仲裁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生兼职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务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级研究员、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研究员、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职务犯罪治理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名誉主任。 著有《十大重点罪名案例精选》、《洗钱罪——类案释解与法律实务》、《开设赌场罪——类案释解与法律实务》、《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件一本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一本通》、《民间借贷——新型疑难复杂案例精选》、《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例指导》、《有效辩护之道——我为法律人辩护》、《扫黑除恶——司法观点与辩护要点》、《说成就成——律师点评大要案》、《说过就过——司法考试通关大全》、《中学生法治教育读本》等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