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白天辉因受贿罪已被依法执行死刑,综合其犯罪情节,法院对其判处死刑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公正,确实罪有应得。
案件核心事实
- 受贿规模惊人:2014年至2018年间,白天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11.08亿余元,其中单笔受贿就高达11.03亿元,平均每年受贿2.77亿元,日均进账近76万元。
- 造成重大损失:案发后仅追缴到案6.3亿余元,仍有近5亿元赃款尚未追回;其推动国有资产高价收购海外项目的行为,让巨额国有资产处于风险中,严重危及国家金融安全。
- 无悔罪表现:一审宣判后,白天辉推翻原有供述,否认绝大部分犯罪事实,毫无悔罪认罪态度,主观恶性极深。
为何有重大立功仍判处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受贿犯罪分子判处死刑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立功属于“可以”从宽而非“应当”从宽处罚的情节:
- 白天辉的受贿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死刑适用的全部条件,其作为国有金融机构高管,贪腐行为严重践踏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重创公众对金融系统的信任,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 白天辉检举揭发的犯罪线索,与其本人受贿犯罪直接关联,是为同一行贿人的同一项目谋取利益,这种立功情形本身就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
- 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庭审翻供等情节,法院认定其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使有重大立功表现,也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
案件结局
2024年5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白天辉死刑;2025年2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12月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白天辉被依法执行死刑。2026年6月该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明确传递司法导向: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腐败分子,立功并非“免死金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