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人投资600万建加油站,建成后被责令拆除,乡镇称“建设用地”县里认定“耕地”
近日,河南信阳一起“投资600万元加油站建成即被责令拆除”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2021年,河南商人张成(化名)响应河南省政府号召,在淮滨县谷堆乡朱湾村投资建设加油站。项目先后经历了淮滨县商务局公示、信阳市商务局批准,并获得了乡政府、国土所、规划部门等多方出具的“建设用地”证明。2021年12月,张成与朱湾村村委会签订20年土地租赁协议,支付租金50万元;谷堆乡国土资源所及规划部门也分别出具意见书,确认土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淮滨县谷堆乡土地规划要求,同意建设”。
然而,加油站刚建成,淮滨县自然资源局一纸处罚决定书便送达张成手中:非法占地,责令限期拆除。2025年4月22日,淮滨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地类鉴定》,认定加油站占地7.89亩“全部为水田”,鉴定依据是2018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同一块地,乡镇部门说是“建设用地”,县自然资源局却认定为“耕地”。张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拿到了2024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图上显示加油站地块标注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对此,淮滨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赵坤俊解释称,2018年该地块“还是耕地”“没有走相应的报批手续”,2024年图上变化是“卫星拍了以后根据现状变更”,但由于没有合法手续,县局“按照以前的地类来认定”。赵坤俊坦言:“村一级包括乡一级的证明肯定是代表不了什么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得走审批程序”。县自然资源局农监队队长丁乐进一步表示,乡镇和村级“不具有认定土地性质的单位资格”。
张成不服行政处罚,先后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淮滨县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土地为“农用地(水田)”,原告“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直接进行加油站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张成上诉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目前,张成的加油站已荒废两年多,既无法营业也未被拆除。“如果前期知道是耕地,我们根本不会租这块地。”张成说,“乡国土所就是县自然资源局的下属机构,他们出的证明,我们当然信。”投资六百万元、背负数百万元贷款的项目,如今仍唱着“空城计”。张成表示,自己“迫切需要一个准确的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