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普陀法院审理乐乐茶联名侵权案,该品牌擅自使用并修改鲁迅画像用于商业宣传,被画作作者家属起诉。法院判定其侵犯多项著作权,判赔20万元并责令公开致歉,乐乐茶上诉后又撤诉,判决现已生效。
乐乐茶因擅自修改并商用鲁迅画像,被判赔偿著作权人 20 万元,并公开道歉。
一、事件经过
时间:2024 年 4 月 23 日(世界读书日)
品牌:乐乐茶(L 公司)
联名:与译林出版社推出 “烟灰乌龙” 等饮品
侵权行为:
在杯身、包装袋、公众号、立牌、贴纸等大量物料上
使用杨之光、鸥洋创作的《鲁迅半身像》/《永远进击》
篡改:将鲁迅手中香烟 → 奶茶杯,并做镜像反转。
二、法院认定(核心侵权点)
实质性相似:除换物、反转外,线条、构图、神态高度一致,属复制而非改编
侵犯著作财产权
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许可商业使用)
侵犯著作人身权(关键)
署名权:未标注作者杨之光、鸥洋
修改权:擅自改动原作元素
保护作品完整权:将严肃历史形象娱乐化、商业化,歪曲原作精神。
三、判决结果(2026 年生效)
赔偿:20 万元(经济损失 + 维权费用)
道歉: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执行:乐乐茶已下架全部物料、撤回上诉
四、品牌启示
历史名人≠免费素材:
鲁迅肖像(公有领域)≠ 美术作品著作权(仍在保护期)
需同时取得:肖像权授权(家属 / 基金会)+ 著作权授权(画家)
“二创” 红线:
商业联名不能歪曲、篡改原作思想
简单换元素、改颜色极易被认定为实质性相似。
来源:浙新网
